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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202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2026〕4号)

忻环罚〔2026〕4号
2026-03-06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罚〔2026〕4号)

忻环 罚 〔 20 26 〕 4 号

行政处罚 决定 书

当事人名称: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30739319618H

地址: 忻州河曲县巡镇镇阳面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权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上榆泉煤矿处于运行状态,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榆泉煤矿700万吨/年改扩建项目配套洗煤厂从2023年10月至2025年10月已生产矸石约330万吨(其中2025年1月至10月产生矸石约166万吨),目前仅建成一条50万吨/年矸石回填系统,不能满足环评批复要求的矸石全部回填井下有关要求,大部分矸石仍送至西石沟矸石处置场处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勘验笔录:2025年11月24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证人证言: 2025 年11月24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 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年12月15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责改〔2025〕21号)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1. 调查报告:2026年1月7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调查报告》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整改情况;
  2. 书证: 2025年11月24日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人 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700万吨/年改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2〕525号)复印件1份、(6)《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700万吨/年改扩建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7)《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榆泉煤矿700万吨/年改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复印件1份、(8)《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上榆泉煤矿西石沟矸石处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忻审管生态函〔2021〕82号)复印件1份、(9)《上榆泉煤矿西石沟矸石处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10)《关于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榆泉煤矿西石沟矸石处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意见》复印件1份、(11)《上榆泉煤矿西石沟矸石处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复印件1份、(1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14) 2023年10月至12月生产日报 复印件1份、 (15)2024年1月至12月矸石台账 复印件1份、(16)2025年1月至10月矸石台账复印件1份。

你公司仅建成一条50万吨/年矸石回填系统,不能满足环评批复要求的矸石全部回填井下有关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6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未同时投产”,我局 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 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佰零肆万元(104万元)。

我局 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罚告〔20 26 〕 3 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申辩。以上事实,由我局2026年1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26年4月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五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3 月 6 日

抄送: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河曲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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